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實現生活垃圾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目標,健全“產生者付費”機制,市城管局制定了《包頭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管理,促進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建設美好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內蒙古自治區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有15條,基本框架和內容包括:
(一)明確適用范圍與定義。本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垃圾處理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確保管理范圍全覆蓋。第三條對“生活垃圾”和“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進行定義解釋,特別說明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垃圾在末端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置的費用,不包括垃圾清掃保潔、收集運輸的費用。
(二)明確收費對象。第四條明確凡在本市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駐包部隊、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等,均應當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明確收費及核定主體。第五條明確生活垃圾末端處置企業為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主體,可以委托包頭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收繳水費一并代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收費主體或代收單位名義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第六條指出住建、交通運輸、商務、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稅務、民政、水務集團等單位和旗縣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非居民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額予以核定。
(四)明確收費方式及收費標準。第七條至第八條指出,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原則上由收費主體或代收單位按月收繳。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除統籌用于支付代收手續費外,其余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末端無害化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第九條提出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另行公布。
(五)優化減免政策。第十條至第十一條針對享受定期撫恤和補助的優撫對象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月累計用水量在1立方米內(不含1立方米)城鎮居民戶免繳當月生活垃圾處理費,其中非居民收費對象停業停產的,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退費,保障我市收費機制更加“便民、高效”。
(六)細化部門職責。第十二條針對生活垃圾處理費監管主體進一步細化,要求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旗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各行業監管部門各司其職,配合做好垃圾處理費收費額調查核定工作,保障垃圾處理費足額收取和規范管理。
(七)明晰代收責任。第十三條從五個方面明晰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收單位應履行的責任,進一步規范代收行為,重點明確代收費用實行單獨核算、按時足額繳入指定賬戶,不得截留、挪用,保障資金安全。
(八)依法實施違法處罰。第十四條強調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旗縣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依法開展處罰,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費征管工作規范有序推進。
(九)明確實施期限與修訂機制。第十五條規定本辦法自202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并明確在相關政策法規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時,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開展評估修訂工作,確保辦法的時效性和適用性,為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工作提供長期穩定的制度保障。
三、出臺意義
《辦法》的出臺,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推進垃圾處理法治化的重要舉措,既完善了我市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又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資金保障奠定了法制基礎,同時對引導公眾樹立分類投放、源頭減量意識發揮了積極作用,對持續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品質意義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