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中直、區直企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包頭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6年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包頭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范我市城鎮生活垃圾收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內蒙古自治區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21年11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明確我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有關收費問題的通知》(內財稅〔2023〕137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結合包頭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垃圾處理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定義解釋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農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垃圾在末端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置的費用,不包括垃圾清掃保潔、收集運輸的費用。
第四條 收費對象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和“規范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則進行收繳管理。凡在本市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駐包部隊、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等,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收費主體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末端處置(生活垃圾焚燒、衛生填埋和餐廚垃圾處置)企業為收費主體,可以委托包頭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收繳水費一并代收。收費主體應當與代收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并按照本市明確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實際收費額的2%支付代收手續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收費主體或代收單位名義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六條 收費額核定主體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住建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教育局、市場監管局、衛健委、稅務局、民政局、水務集團等單位和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非居民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額予以核定。經核定的非居民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額作為收費部門的依據。
第七條 繳費周期和方式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原則上由收費主體或代收單位按月收繳。
第八條 收費性質及用途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為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收繳、管理和使用。除統籌用于支付代收手續費外,其余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末端無害化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九條 收費標準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另行公布。
第十條 收費減免
享受定期撫恤和補助的優撫對象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月累計用水量在1立方米以內(不含1立方米)城鎮居民戶,免繳當月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 退費機制
非居民收費對象停業停產的,可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收費主體或代收單位申請退費,收費主體或代收單位應健全退費機制,明確辦理流程、材料要求,保障渠道暢通,因政策調整需退費的,應簡化流程、及時辦理。
第十二條 監管主體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管理和相關政策解讀工作。區(旗、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配合做好本轄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核定收繳工作。各有關部門應當發揮行業監管職責,配合做好垃圾處理費收費額調查核定工作,保障垃圾處理費足額收繳和規范管理。
第十三條 代收責任
代收單位應嚴格履行代收職責,規范代收行為,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工作規范、高效、有序實施。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托協議依法依規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在營業場所、官方網站及繳費平臺公示收費標準。
(三)依規開具增值稅發票,在發票備注欄中單獨注明代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金額、收費期間等,作為繳費人的繳費憑證。
(四)對代收費用實行單獨核算,按時足額繳入指定賬戶,不得截留、挪用。
(五)協助開展政策宣傳,并提供數據查詢支持。
第十四條 違法處罰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由相關區(旗、縣)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相關政策法規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