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包頭市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6年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包頭市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
代建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投資控制機制,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183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17〕1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25〕15號)等法規、文件精神,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結合包頭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的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法規、文件,代替項目管理或使用單位,對市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實施集中建設管理,組織工程或與之相關的貨物、服務等采購工作,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給管理或使用的制度。
市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中心(以下簡稱代建中心)是市政府依法設立的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工作的專責機構,負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承擔市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和集中建設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包頭市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代建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代建工作配套政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審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依法做好項目代建過程中的相關監管工作。
第四條 下列非經營性項目中,總投資超過80萬元的,原則上實行代建制,由代建中心代建:
(一)市本級政府投資占比超過50%的項目。
(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三)涉及國家安全、保密、搶險救災的按相關要求執行。
市本級政府投資的經營性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常年沒有基建任務、不具備專業管理力量的建設項目,也可委托代建中心按代建制模式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通過發行債券形式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六條 代建項目自項目完成立項起,經竣工驗收至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編制并交付使用止的全過程實行代建管理。依法不需要辦理立項的代建項目,自工程方案經過相關主管部門審核通過起,經竣工驗收至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編制并交付使用止全過程實行代建管理。
第七條 代建項目原則上可采用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等方式進行建設,優先采用裝配式、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術進行設計、施工、運維,相應費用應列入項目投資估算和概算。
代建項目要堅持節約、集約、高效原則,堅持過緊日子思想,不斷提高市本級財政資金的投資效益。
代建項目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智能建造和現代管理方式,全面落實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相關要求,以提高設計、建造及運維管理的科學化水平,實現節約工程投資、合理縮短工期、管理精細化的目標,推進建筑信息化、工業化、綠色化發展。
第二章 代建各方職責
第八條 管理或使用單位是代建項目的主體,其主體地位應當體現在代建項目實施的全流程、各方面,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編制并申報項目建議書,根據項目建議書批準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包括項目各專業工程)、建設標準和投資建議。
(二)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工程方案),費用應納入項目總投資,代建中心可全程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三)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選址意見書(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節能審查意見,重大項目應當提供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核意見,涉及移民安置的還應當提供移民安置規劃審核意見。
(四)辦理項目用地規劃、建設用地批準、用地劃撥決定、不動產權等相關手續。
(五)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有關市政配套設施的批準方案,參與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的編制、優化和報批工作。
管理或使用單位應在項目取得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代建中心一次性移交可行性研究報告、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等前期工作文件資料及建設場地,做好項目代建前后階段的工作銜接。
(六)負責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工期和投資調整的報批及有關工作。
(七)負責項目資金的籌措,嚴格按照建設資金使用計劃向代建中心撥款,并承擔資金未按時撥付造成的不利后果。
(八)參與工程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設項目。
(九)按照預算績效管理有關政策要求,做好項目事前績效評估。
第九條 代建中心主要職責包括:
(一)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項目規劃方案的審查意見、有關市政配套設施、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的批準方案,以招標人身份依法組織開展勘察、初步設計相關的采購活動,與中標人簽訂相關合同,并組織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的編制、優化和報批工作。
(二)按照初步設計批準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和概算投資,組織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內容完整、專業齊全并達到施工總承包招標及施工深度。
(三)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含消防、人防)等相關手續。
(四)組織編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評審按照政府有關文件執行。
(五)以招標人身份依法組織開展工程或與之相關的貨物、服務等招標活動,以發包人身份與中標人簽訂相關合同,并對總承包單位的專業工程分包進行監督管理。
(六)辦理施工許可、市政配套等相關手續。
(七)按照項目進度編制資金使用計劃,申領和支付建設資金。
(八)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投資概算、質量安全、工期進度的控制。
(九)按照規定辦理代建項目變更簽證審核事項。
(十)組織或申報中間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和備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代建管理職責范圍內的質量責任。
(十一)項目竣工驗收后編制項目財務決算報表并委托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項目財務竣工決算審計。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并按照規定報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批復。
(十二)負責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整理匯編移交。
(十三)負責組織協調工程缺陷責任期內的修繕維護。
(十四)制止、糾正有關違規、違約行為或提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十五)組織代建項目移交,并按照批準的資產價值與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三章 代建項目實施程序
第十條 代建項目由管理或使用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由管理或使用單位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規定程序報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國家、自治區、包頭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代建項目須嚴格按照包頭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相關要求履行項目決策程序,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項目,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時,同時抄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十二條 依法不需要辦理立項的代建項目,由管理或使用單位編制工程方案,工程方案需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已明確使用代建模式實施的項目,項目管理或使用單位應當與代建中心簽訂代建協議,協議中應當明確建設規模及建設內容、資金來源、管理目標、職責分工等內容。
第十四條 代建協議簽訂后,代建中心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工程方案),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的編制和報批、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制及報審,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和報審。管理或使用單位應參與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編制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 代建中心按照國家、自治區、包頭市有關規定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招標方案,以招標人身份依法開展工程或與之相關的貨物、服務等采購工作。
第十六條 代建中心嚴格按照審定的設計文件和批準的投資概算組織施工建設和進行投資控制,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實施。因政策、材料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不可控因素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由項目管理或使用單位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代建項目建設過程中須嚴格控制變更簽證,不得以設計深度不足、增加建設內容、提高裝修標準和材料設備檔次等理由申請變更簽證。確因合理調整使用功能需求的變更,應當由管理或使用單位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代建中心按批準的內容組織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變更,并出具變更文件,按規定報送審圖機構完善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代建中心是代建項目移交的責任主體,管理或使用單位是項目接收的責任主體。代建項目建成后,由代建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工程驗收合格后,代建中心應及時組織竣工結算,竣工結算審查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 具備移交條件后,代建中心應及時向管理或使用單位提出移交申請,代建項目完成代建協議約定建設內容、通過竣工驗收的,管理、使用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接收手續,不得以質量缺陷、財務結算等原因拒絕接收。代建中心在實體移交后,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應繼續履行缺陷處置與質量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代建中心組織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并按照規定報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批復。財務決算完成后,管理或使用單位負責代建項目轉固定資產相關手續辦理。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代建中心根據項目進度編制資金使用計劃,申請和使用建設資金。管理或使用單位按照代建中心提出的資金使用計劃及時予以撥付。項目的自籌資金或其他配套資金,由管理或使用單位按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下達的政府投資計劃和基建支出預算,與政府投資同步、同比例撥付代建中心。
項目建設資金不列為代建中心的收入來源,代建中心不得自行從中提取代建管理費。
第二十三條 代建項目按照自治區、包頭市有關過程結算的要求,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過程結算的節點以及價款支付程序、比例等內容,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
第二十四條 代建中心對建設資金的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16〕504號)等要求執行,保證建設資金的使用安全,并按要求向項目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報送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代建項目實施審計監督。開展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監督本辦法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代建管理費實行限額管理,按照不高于《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16〕504號)中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核定,并按有關規定使用。一般不得同時列支代建管理費和項目建設管理費,確需同時發生的,兩項費用之和不得高于《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規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費限額。代建管理費的列支,由代建中心按需求在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核定范圍內按實際發生列支。管理或使用單位和代建中心的項目代建管理費原則上按照3比7的比例分攤,由市財政局(自籌資金由項目管理或使用單位)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分期撥付。代建管理費計入項目建設成本。代建管理費應當分攤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和稅金支出。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代建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暫停建設資金及代建管理費支付,并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因代建中心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或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二)與管理或使用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三)與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監理、咨詢、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項目初步設計批復后,未嚴格控制施工圖設計文件質量及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經批準擅自要求變更項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拆改結構、提高建設標準,造成投資超出概算或進度延誤較多。
(五)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
(六)轉讓代建業務。
(七)違規承擔代建工程其他建設任務。
(八)泄露應當保密的代建項目有關情況和資料。
(九)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自治區、包頭市有關規定組織招投標活動。
(十)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管理或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代建中心不積極有效配合,或自籌資金不按時到位,致使項目建設無法進行或拖延工期。
(二)與代建中心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監理、咨詢、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三)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
(四)竣工驗收合格后,拖延接收項目。
(五)違規插手干預招投標活動。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代建項目各項建設審批手續時,存在拖延塞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以代建制模式組織實施政府投資項目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屬國有企業在實施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時,應參照本辦法執行。市屬國有企業常年沒有基建任務、不具備專業管理力量的建設項目,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也可由代建中心按照本辦法實施代建。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包頭市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包府辦發〔2022〕102號)同時廢止。




